產發處公告連江縣水產品證明標章申請及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 2017-12-14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產發處11月22日公告連江縣(馬祖)水產品證明標章之申請及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電洽26078、傳真23326、電郵a1364@matsu.gov.tw,產發處潘小姐。
 連江縣(馬祖)水產品證明標章之申請及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如下:
 第一條、為規範連江縣(馬祖)水產品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之申請及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亦稱馬祖,地理位置:馬祖列島位於台灣海峽西北西方,介於東經119度51分至120度31分,北緯25度55分至26度44分之間,以東引島為極北,東莒島極南,南竿島為中心,迤邐百餘公里,總面積29.6平方公里。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使用本標章:
 一、於本縣經營水產養殖業或領有本縣加工廠登記證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水產食品業或設籍於本縣之漁會、人民團體。
 二、水產養殖業者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放養申報。
 三、執行自我生產紀錄管理。
 四、產品於本縣生產或完成主要生產流程。
 第四條、本標章申請期間,為每年4月-8月。
 第五條、申請使用本標章,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加工廠或法人並應檢附依法設立、登記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魚塭平面配置圖,並應標明養殖池號、漁業署訂定之魚塭編號、魚塭所在地地籍資料、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魚塭為承租或使用他人土地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生產作業流程圖。
 五、最近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以上自我生產管理記錄文件。逾期申請不受理申請;申請文件不完備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審查分為書面審查與現場審查,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經文件初審、現場評核、資格核定等三個階段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現場評核由本府聘任專家或學者擔任之,並於現場評核時進行採樣檢驗。
 審查小組由五至七位審查委員組成,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為審查小組召集人。餘由食品加工或製造、食品衛生安全、漁業或水產等領域之專家學者聘任,並負責現場評核時之採樣檢驗。
 第七條、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申請人審查結果通過者,應於收受通知日起十四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使用契約;逾期未辦理者,視為放棄使用。
 申請人審查結果未通過者,申請人應於通知達到三十日內申請複核;逾期未複核者,駁回申請。複核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且申請人自駁回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八條、本標章使用契約效期為契約生效日起至多二年,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另訂終日,但不得超出二年。
 第九條、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驗使用本標章之產品;經抽驗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使用人於三十日內申請複驗;屆期未申請複驗或經複驗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終止使用契約,並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第十條、使用人於使用期間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本府得終止使用契約。
 前項使用人並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第十一條、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本標章或轉讓他人使用或使用逾期證明標章者或經廢止後仍使用本證明標章者,依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十二條、本標章申請、使用管理應繳交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十三條、本標章申請、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公(私)專業法人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