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八條修正發布

  • 2017-12-16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八條經縣府於9月2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八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八條、合於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申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本縣財政稅務局申請:
 一、申請依第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依第六條規定免徵房屋稅者,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免。
 三、申請依第七條規定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減免原因消滅時,應向本縣財政稅務局申報,自次年(期)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於減免原因消滅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縣財政稅務局申報,自次月起恢復全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