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輔導廟宇辦理各項宗教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發布

  • 2017-12-27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政府輔導廟宇辦理各項宗教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經縣府於10月16日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連江縣政府輔導廟宇辦理各項宗教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如下: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廟宇從事宗教公益慈善,結合宗教社會資源,以維護保存具閩東傳統宗教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在本縣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寺廟。
 三、補助項目:
 (一)舉辦有關慈善或社會教化等公益性之宗教相關節慶、法會等活動。
 (二)辦理廟宇間宗教文化交流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申請團體,每二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最高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
 (二)辦理廟宇間宗教文化交流活動,以實際參加人員為補助標準:
 1、人數49人以下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原則。
 2、人數50人至99人最高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則。
 3、人數100人至149人最高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則。
 4、人數150人至199人最高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則。
 5、人數200人以上最高以新臺幣12萬元原則。
 五、申請表件及期限:
 (一)申請表件: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項。
 3、申請團體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有關資料。
 (二)申請期限:申請團體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具申請表件報鄉公所轉本府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通知本府為必要之處理。
 七、審核程序:
 (一)由業務單位提供初審書面意見,簽奉核准後核定補助金額及項目,並函覆申請單位。
 (二)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1、違法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2、涉及宗教或性別歧視。
 3、不符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政策。
 4、不符動物保護政策。
 八、接受補助之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參加人數或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報本府核銷。
 九、接受補助之團體,經本府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具體情事,本府除命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
 十、其他規定:
 (一)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
 (二)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及樣張。
 (三)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團體負責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如編列預算用罄,則不予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