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部分條文經縣府於12月13日修正發布。民政處表示,為移風易俗,鼓勵本縣居民撿骨進塔,並解決公墓內墓基不足問題,修正補助費由每具2萬元提高為每具3萬元,並將各鄉公墓內墳墓自動撿骨安厝納骨塔納入補助規定,作為本縣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之依據。
民政處指出,為解決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96年7月辦理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試辦補助實施要點,100年起修正公布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由每具補助1萬元調整為每具補助2萬元。自96年實施至106年12月8日止,共起掘294具,共補助新臺幣504萬元。
修正要點自頒布日施行,為鼓勵公墓內自動遷移撿骨進塔,該要點之第二點及第八點溯及自106年1月1日施行。本要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目的:
為解決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特制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凡座落於本縣境內之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安厝納骨塔進塔者,取得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確有撿骨安置於納骨堂(塔)之事實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墳墓之撿骨曾領有政府補償費或獎勵金者。
(二)檢具證明文件不合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者。
三、補助標準:
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臺幣參萬元。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取得鄉公所核發之起掘許可證並完成撿骨進塔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
五、檢具證明文件:
(一)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
六、經費來源:
由縣政府編列經費支應。
七、鄉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各項證明文件並查證墳墓確實已鏟平、清除後,但座落偏遠山區鏟平、清除有困難者,由鄉公所認定敲除達不堪使用狀態,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應附文件及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備文函報縣政府複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縣政府核發。
八、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遺骨實施土葬或重複申請及證明文件為偽造,經查屬實者,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原私人墓地禁止再行土葬,但公墓不在此限。
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修正 每具提高為3萬元
-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