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修正發布

  • 2018-01-26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經縣府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或登記於連江縣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服務於前項幼兒園之下列人員:  一、園長。  二、主任。  三、教保員。  四、助理教保員。  第三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應設獎勵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  評選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並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  四、家長代表。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評選會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四條 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經評選決議為優良者,本府得以發給獎金及獎牌等方式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