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

  • 2018-03-02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月18日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1月1日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如下:
 1、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高20%(108年度申報),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者,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18%,108年度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政策。
 2、107年度起(109年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投資動能。
 3、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108年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4、1月1日起,營利事業無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繳納稅款不併同分配予股東,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採股利課稅新制。
 5、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適度調高為21%。
 該處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強調,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稅收,合理分配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租稅負擔,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符合租稅公平;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減輕高階人才綜所稅稅負,有助提升投資臺灣意願,鼓勵企業留才攬才,符合經濟效率;營利事業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大幅減少依從成本,消弭徵納爭議,符合稅政簡化;本次整體稅收損失約198億元,透過整體投資工作稅制環境改善,可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增裕稅收,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