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資局廢棄車輛查報處理 成效良好

  • 2018-06-27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今年積極查報廢棄汽、機車,同時進行車輛機動查報張貼,成效良好,但發生少數民眾不理性抗議情事,造成工作執行上困難;該局呼籲廢棄車主最好方式就是自行清理,公告期限內未領回即認定為廢棄物,進行清除回收運台處理。(圖/文:曹重偉)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今年積極查報廢棄汽、機車,同時進行車輛機動查報張貼,成效良好,但發生少數民眾不理性抗議情事,造成工作執行上困難;該局呼籲廢棄車主最好方式就是自行清理,公告期限內未領回即認定為廢棄物,進行清除回收運台處理。(圖/文:曹重偉)

 【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今年積極查報廢棄汽、機車,同時進行車輛機動查報張貼,成效良好,但因為少數民眾不理性抗議,造成工作執行上之困難;該局呼籲廢棄車主最好方式就是自行清理,公告期限內車主若要領回需繳交拖吊費、保管費及罰款方可領回,公告期限內未領回即認定為廢棄物,進行清除回收運台處理。
 目前縣內廢棄車輛查報處理作為法規依據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依據法條第2條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一、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二、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三、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而環資局發現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清運流程,發現車輛占用道路,不符合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即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辦理,符合廢棄車輛認定基準且無牌,由環保單位至現場進行查報作業,並公告期限內駛離,若有牌,則要由警察單位至現場進行查報作業,公告期限內駛離並書面通知車主。車主依期駛離即可結案,若期限內未駛離,則拖吊移置貯存場並公告30天。
 至於縣內各單位權責範圍,如停車格、停車場、商港、漁港等,若有廢棄車輛停置,各權責單位應訂定或依相關管理辦法,並進行相關公告程序,完成公告程序並認定車輛為廢棄物,公告期滿後則可將相關資料造冊送環資局,由該局協助拖吊回收作業。完成拖吊回收作業之車輛,已由權責管理單位完成相關公告程序,並視為廢棄物由環資局協助回收處理,民眾若後續要求歸還等,無相關保管責任,亦無將車輛歸還之義務。
 而目前執行問題上,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或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及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之車輛應將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規範如下: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 、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