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修正發布

  • 2018-08-02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經縣府於5月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九條、合併、停辦應於學年度起始日生效;必要時得自被合併、停辦學校校長現有任期期滿後之次學年度起始日生效。
 第十條、學校被合併或停辦學校教職員工,本府安置處理原則:
 一、校長:協助參加遴選其他學校校長;仍無獲適當職缺者,得暫調本府專案安置。
 二、教師:編制內教師應依其意願且配合鄰近缺額學校之需求協助調任,作業要點另訂之;仍無獲適當職缺者,得暫調本府專案安置。學校停辦時,編制外教師期限尚未屆滿者,得提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予續聘。學校合併時,編制外教師與其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三、幹事:依其意願安排至本府有適當職缺學校或機關;仍無獲適當職缺者,得暫調本府專案安置。
 四、工友:本府統籌調整移撥或安置本府學校或機關。但屆齡退休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學校服務至退休或離職,惟不再遞補員額。
 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