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預告廢止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及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2018-08-15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8月6日預告廢止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縣府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5項、第12條暨連江縣政府第185次縣務會議決議預告廢止兩項辦法。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者,請於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向連江縣財政稅務局陳述意見或洽詢,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電話(0836)23281、傳真(0836)23257、電郵A1117@ems.matsu.gov.tw。
 ▲廢止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總說明。縣府因應公營事業改制為私法人,為保障原事業體員工權益,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於民國89年訂定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以為事業體員工身分轉換之執行準據。104年5月1日前相關從業人員全數完成轉換作業,已達成該辦法制定之功能任務,再無繼續施行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予以廢止。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從業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權益補償,以本細則第十九條所定之權益補償範圍為限。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投保公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
 前項離職或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其於移轉民營前參加公保,移轉後改投保勞保之留用人員,亦移轉後五年內資遣退出勞保者,亦同。
 前二項之補償金於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從業人員領取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項但書事項。
 補償金數額,應委由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府收回原補償金。
 第六條、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令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止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總說明。縣府因應公營事業改制為私法人,為保障原事業體員工權益並落實民營化政策,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於民國89年訂定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91年間各相關事業體均已釋股、完成改制作業,並據縣府92年6月24日連財產字第0910014951號函釋暫緩民營化之實施,該優先認購股份辦法已無繼續施行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予以廢止。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從業人員。
 第三條、連江縣政府所屬公營事業依本條例於各該事業為移轉民營出售股權時,其從業人員得依本辦法認購該事業之公股。
 第四條、從業人員依本辦法認購公股時,得不經公開招募申購程序,逕行認購。
 第五條、從業人員認購公股,包括可認購額度、得增購額度及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合計認購之總股數不得超過各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三十五。
 前項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指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資本股份總數。
 第六條、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份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一致。從業人員如自願將其當次全數認購之股份委託各該事業指定之機構集中保管,並承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上開最低成交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
 依前條第一項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與當次加權平均銷售價格一致。
 第七條、第五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或其他因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
 前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係指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前十二個月(釋出公股之月不予計入)每月全部從業人員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薪給標準所計算薪給總額之月平均數;所稱第一次銷售價格,指本條例八十年六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係指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年公股之銷售價格,有多個成交價格時,以其加權平均計算之。
 前項所稱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指各該事業公開標售(拍賣)決標首日或協議受讓或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報)公開承銷之日所屬月份。
 第一項所稱認購股數,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第八條、第五條第一項得增購額度,指各該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當次釋股時,從業人員得在前條可認購額度範圍內增購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或其他因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得增購股數。
 第九條、從業人員優先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滿一年及二年者,得於期滿時按持有優先認購股份之一定比例依股票面額增購;其優惠增購比例如下:
 依前項所計算之優惠增購股數為第五條第一項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優先認購之股份,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之規定。
 第十條、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時,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可認購額度×當次釋出公股比例從業人員每次可認購股數轉為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
 前項所稱當次釋出公股比例,指當次釋出公股數占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之比例;所稱轉民營型態應再釋出公股比例,指百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比例後之餘額。
 從業人員最後一次可認購股數,係以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股數減去以往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得於每次公股出售時,在經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及第九條第一項優惠認購股數內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並將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份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第十二條、採一次或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得增購股數而自願放棄全部或一部認(增)購或喪失優先認購權利之股份,得由本府或委由各該事業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人認購,或採其他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出售股權。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