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在臺灣花蓮發生了一件重大鐵路交通「意外」,造成了49人死亡、數百人受傷的嚴重結果,涉嫌過失致死的李義祥,近日已遭到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根據媒體報導,李義祥被花蓮地院法官裁定「繼續羈押3個月」。
有人會質疑說,李義祥被起訴的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最重是5年有期徒刑,花蓮地院的法官卻只裁定關他「3個月」,難道這又是之前同法院法官只把李義祥以50萬元交保的「恐龍裁判」翻版嗎?難道法官都不食人間煙火,都不會考慮被害家屬的感受嗎!為了澄清這樣的誤會,所以,我要解釋一下什麼叫做「羈押」。
現代刑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叫做「無罪推定」原則。簡單的說,就是被告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以前,即便他坦白認罪、證據也已經確鑿,法定程序沒有走完之前,都還是被推定「無罪」的。因此,還在「無罪」階段的涉嫌人,能不能「提前」被關起來?基於人權保障的角度,這種提前將人關起來的「羈押」制度,當然應該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限制,否則所謂的執法者可以隨隨便便把人先關起來,那可真的是羈押「魚肉」人民了!
什麼是「羈押」的正當法律程序?首先,只有法官才有權裁決是否羈押被告。20幾年前我國法律規定,代表國家作為原告的檢察官,就可以直接把被告關押起來,現在在偵查犯罪階段,檢察官只有羈押的「聲請」權而已。另外,羈押被告要符合一定的要件,第一要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次要有逃亡或勾串滅證的可能,也就是存在羈押的原因,另外還要有羈押的必要性,3者缺一不可。而一般所謂的「交保候傳」,是由被告方面繳交一筆金錢「存放」在法院,用來擔保被告以後開庭隨傳隨到(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會裁定將錢沒收)。所以決定交保金額多寡,法官往往要考量到被告涉嫌的罪刑輕重與被告資力的平衡,換句話說,諭知交保金額太少,會不會導致被告因此「棄保潛逃」,讓犯罪人逍遙法外,公平正義無法獲得伸張?反之,諭知的金額過高,會不會造成被告是因為貧窮被關押的誤解,所以法官決定押與不押?交保金額多寡?都不是簡單的事情。另外,還有一種叫做「預防性羈押」的制度,是針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種犯罪」可能,以「羈押」來防範犯罪。但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預防性羈押。例如,酒駕或賭博罪都不在範圍內。曾經有人來法院要求把他常常酒駕和「好賭成性」的兒子押起來,我們雖然同情老母親的心情,但愛莫能助啊!。
羈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犯罪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或暫時性的預防犯罪,絕不是用來替代刑罰,為了顧及人權保障,羈押期間及延長次數,法律都有明文限制,以李義祥這個案子來說,他在花蓮地檢署偵查階段已經被羈押,原則上羈押期間為兩個月,但期間尚未屆滿之前就已經偵查終結起訴,交由花蓮地院決定是否「接押」,因為法律規定「審判中」第一次羈押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所以花蓮地院才會裁定「繼續羈押3個月」,絕對不是李義祥犯了那麼嚴重的過失致死罪,法院只判他要關3個月而已。雖然在案子沒有審完前,還可以延長羈押,但是每次延長2個月,在地院訴訟期間也只能延長3次。有時候,像有些金融案件案情太過複雜,短時間無法審結,法官只能採取「交重保」的方式代替羈押,也是不得已的作法。
筆者以前遇過一件有趣的案例,有個人窮到想吃免費的牢飯,看到路旁住家外面放了輛腳踏車,就騎到派出所自首犯了竊盜罪,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苦苦哀求檢察官「聲請」羈押,檢察官果真「佛心」大發,聲請法官羈押了,如果你是法官,押或不押,如何處置?
「羈押」魚肉 文/連江地院院長王邁揚
- 202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