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2018-10-18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經縣府於6月19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五年者。但嬰兒受胎期間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之前者,其設籍不受累計滿五年之限制。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五條、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衛福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依第三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請領補助款者,得自本自治條例修正公布三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