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營業人發行禮券 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2018-12-12
 【本報訊】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換貨物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商品禮券於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而現金禮券僅於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即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持有人持禮券憑以兌換貨物時,毋須再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發行現金禮券者,於出售禮券時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持有人持禮券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按實際兌購貨物品名、數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禮券持有人於消費時,可先參閱禮券使用簡則,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貨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時,店家不需再開立發票,如交易金額高於禮券金額,買受人另外付現金或刷信用卡補差額者,店家就差額部分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憑現金禮券消費則視同現金消費,店家應開立同額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另外,若消費者持一定商品禮券兌換等值商品時,依據財政部98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9860號函,營業人與民眾間僅有上開兌換行為,無其他交易者,則營業人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是營業人亦不可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發票與消費者,以免對中統一發票開獎號碼卻無法兌領獎金,徒生爭議與糾紛。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售禮券時,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請民眾注意購買商品禮券或使用現金禮券購物消費,仍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部分業者為提供消費購物證明,有時以商品禮券全額抵付價金者會開給消費者金額為零元之統一發票,但是零元發票不能兌領統一發票獎項,提醒消費者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