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元旦施行

  • 2018-12-28
 【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表示,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因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後,將於107年12月31日廢止。該局特依上開規定訂定「連江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並參酌前揭檢舉及獎勵辦法訂定,預定民國108年1月1日起施行。
 環資局表示,依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4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故該局特訂定連江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該辦法第一條至第二條說明立法依據及立法用意,第三條至第八條明訂檢舉使用中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種類、檢舉獎勵方式、檢舉要件、查證評定方式及獎勵額度,第九條至第十條明訂保密規定及所需經費來源,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訂人民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本府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第二條)
 三、明列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種類。(第三條)
 四、明列檢舉方式,檢舉人應提供相關資料及照片之規定。(第四條)
 五、明訂檢舉案件之查證及評定作業規定。(第五條)
 六、明訂檢舉案件得併案處理、得不予辦理之規定。(第六條)
 七、明訂檢舉案件得領取獎勵金之規定。(第七條)
 八、明訂檢舉獎勵金核發期程。(第八條)
 九、明訂對檢舉人之身分保密規定。(第九條)
 十、明訂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