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九合一公職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結束之後,各界輿論就公民投票制度迭有建言,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指出,經赴台參加檢討會議,中選會方面亦認公民投票法條文規定有待檢討修正,以彌補現行公民投票制度之不足。當前亟待研修之重點包括:延長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應舉行公民投票之期間、公民投票與選舉同日舉行之彈性選擇、減少公民投票案主文字數、強化提案人名冊之真實性、連署人名冊應一次提出、投票日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排除限制或剝奪基本人權之公投事項。
107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後,各界對公民投票制度議論紛紛,中選會方面就辦理公民投票實務經驗,亦認公民投票法條文規定有待檢討修正,縣選委會就當天開會決議亟待研修之重點,摘要如下:
一、延長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應舉行公民投票之期間:考量籌辦公民投票事務實際作業所需時間,並參照完成公職人員補選投票之期限規定,將公民投票舉行投票期間由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修正為「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投票,俾利民眾充分知悉公民投票案內容及主管機關因應情況規劃投、開票作業。
二、公民投票與選舉同日舉行之彈性選擇:為簡省人力、物力及行政效率之考量,公民投票宜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惟若公民投票案數過多,反而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徒生爭議。有將現行法規定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修正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之必要。
三、減少公民投票案主文字數:為使公民投票案主文更為簡潔易懂,尤其若有數個公投案同時舉行時,讓投票人可快速辨識公民投票案之主題,並可加速投票流程之進行,擬修正公民投票案主文字數以不超過30字為限。
四、強化提案人名冊之真實性:為防止提案人名冊有冒名盜用(例如已死亡者之連署、偽造盜用個資連署之情事)之偽造情事,擬增列提案人名冊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強化連署之真實性,避免公民投票制度因偽造而扭曲,影響直接民主之體現。
五、連署人名冊應一次提出:連署人名冊於法定期間內得否多次提出,實務上發生爭議。考量倘允許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連署期間分次提出連署人名冊,戶政機關完成名冊查對基準日將無從確定,爰修法明定連署人名冊提出以一次為限,以杜爭議。
六、投票日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為維護投票日之投票秩序,避免投票人受公投宣傳活動之不當干擾,及公民投票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時,因維護公投及選舉秩序執行適用法律之一致性,擬比照公職人員選舉之規範,增列投票日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
七、排除限制或剝奪基本人權之公投事項:公民投票為直接民主的體現,公民投票通過後對於政府施政、立法政策的形成都有一定的拘束力,但透過公民投票程序所形成的法律或政策,仍不得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爰擬增列排除限制或剝奪基本人權之公投事項,以保障基本人權。
中選會:公投法條文規定有待檢討修正,彌補現行制度之不足
- 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