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農業災害救助自治條例第五、八條 縣府修正發布

  • 2019-01-02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農業災害救助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八條經縣府於107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連江縣農業災害救助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漁、牧業生產人。  前項救助對象,除其受災農業經營土地係依法完成返還土地申請,由權責機關受理辦理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經營農、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放養前應向所在地鄉公所身保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各鄉公所審核後彙整送主管機關備查,農業災害發生前,其養殖水產物未辦理申報者。  四、以同一事由申請政府其他救助並經核定通過者。  五、未投保漁船保險者。  六、未配合政府避難政策或未善盡漁船之管理者。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第八條、農業災害救助依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救助金:  一、農糧生產部分:  (一)、農作物:  救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短期作物受災或未達收穫其且因受災後喪失生產能力之長期作物,種植未達收穫期一半者,以無法收穫面積(每平方公尺)生產成本百分之十五核給。已達收穫期一半(含)以上者,以前項計算方式加倍核給。  2、長期作物已達收穫期且因受災後喪失生產能力者,以無法收穫面積(每平方公尺)生產成本百分之三十核給。已達收穫期且受災後仍具生產能力,當季總收穫量估計減量未達正常值一半(含)者,以無法收穫面積(每平方公尺)採收期生產成本百分之十五核給,減量達一半以上或無收穫者,以前項計算方式加倍核給。  (二)、栽培設施:按其回復舊觀興建費用百分之十五核給。  二、畜禽養殖部分:  (一)、畜禽產品:以受災時生產成本百分之三十核給。  (二)、畜禽舍及附屬設施:按其回復舊觀興建費百分之十五核給。  三、養殖水產物部分:  各期養殖水產物於遭受災害後,養成未達收穫期一半以上者,每平方公尺(袋、掛)損失金額以生產成本百分之十五核給。養成已達收穫期一半以上者,以前項計算方式加倍核給。  四、漁業生產設施、漁網具、漁船、舢舨、漁筏:  (一)、漁業生產設施、漁網具依損失估算金額百分之三十支給,其最高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五噸以下作業漁船最高二萬元。  2、十噸以下作業漁船最高三萬元。  3、二十噸以下作業漁船最高五萬元。  4、二十噸以上作業漁船最高七萬元。  5、養殖漁業生產設施最高以不超過原申報登記數量種類估算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6、於颱風期間仍佈放海上致損失者以估算損失金額百分之十五計,且不得超過前列標準百分之五十。  (二)、漁船、舢舨、漁筏依下列標準支給:  1、一噸以上未滿二十噸全毀支給保險理賠金額之二分之一,半毀支給保險理賠金額之三分之一,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拾伍萬元。  2、一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未達半毀標準,由受理單位認定審核之,其救助金最高不得超過第二目之一各漁船噸數半毀救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