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地政局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修正條文,執行公有土地返還,到昨天1月8日止已屆滿五年,提醒鄉親無法再提出申請;期間共受理申請案841件,未完成案件均在積極執行中。
地政局受理民眾申請公有土地返還登記案件,依行政院頒訂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至108年1月8日截止。依據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登記為公有土地之申請返還之登記項目,地政局及前身地政事務所於104年度起受理民眾申請返還作業,到昨天1月8日申請期限屆滿5年,總共受理申請案841件,處理情形包括核准152件、駁回188件、民眾撤回103件、審查及公告(已測量)302件、處理中96件,成效良好。
地政局指出,申請返還案件要先辦理測量作業,另待測量成果再行審查登記案。惟同時間收辦民眾申請共計9891件之土地總登記案件,囿於地政人力、民眾指界糾紛爭議、異議調處待決之故,多少影響公有土地返還案件進度。
地政局也強調,民眾所送返還申請案件如經地政局收件審查後作成駁回處分,仍可依法提起訴願以為救濟;惟就管理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確認之訴),民眾自應依訴訟相關法令之規定,自行舉證答辯,而非空憑一張土地四鄰證明書,由申請人自己填寫起迄年月、地段地號、占有用途後,再隨便洽找保證人簽名蓋章即足。後應回歸民法第148條所訂「誠實信用原則」為之,該局基於「立法從寬、審查從嚴」之角度,就民眾申請返還登記案件嚴格審查,以杜絕先前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之亂象。
公有地申請返還截止 總計受理841件
- 2019-01-09

地政局依行政院頒訂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受理民眾申請公有土地返還登記案件,已於108年1月8日截止,提醒鄉親無法再提出申請;期間共受理申請案841件。(圖:連江縣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