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經縣府於107年10月11日訂定發布,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條文如下: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在本縣設立之公私立大學,促進本縣高等教育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在本縣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須通過教育部審核成立,並於本縣境內設置分校、分部或各學制班別(不含進修教育推廣班別),實際於本縣辦學之學校。
第三條、本辦法補助項目分為學校硬體設施及學生就學補助等:
一、學校硬體設施補助,應事先協議並由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補助範圍後給予補助。
二、學生於本縣境內實地就學補助基準如下:
(一)學生就學津貼每人每年新臺幣10000元(每學期補助5000元)。
(二)學生交通圖書補貼每人每年新臺幣5000元為限(每學期補助2500元)。
(三)其它經費補助者,其範圍及內容另以要點定之。
第四條、配合本辦法之執行,由本府遴選專家學者及行政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七人。
第五條、學生就學津貼由學校造冊申請;交通圖書補貼由學生檢據(統一發票、收據或單據)於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四月三十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應於前項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印領清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府核撥。
第六條、受本辦法補助之公私立大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第七條、本辦法經費來源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縣府訂定發布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
- 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