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府修正發布

  • 2019-02-12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經縣府於107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產業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第六條、未經許可毀損樹木花草(包括任意摘折、砍伐、盜採或盜挖,損支柱、護欄等),其非屬故意之行為但自動申報處理者應賠償苗木植費(包括該規格之苗木材料費栽植費、運費及支架費等),未自動申報者,併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如屬意行為,併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需砍伐、遷移樹木花草者,應向產業發展處申報核准。未經核准私自砍伐、遷移、毀損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經申請核准者,亦應於事後補植或回植,未還原者,準用前項以故意行為之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