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建立健全租屋市場秩序,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法律關係,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用以規範包租業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法律關係,與一般房東房客間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二、租賃期間,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逾包租契約租賃期間。
三、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間,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四、 費用負擔,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五、修繕責任,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各包租業者,所提供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政院審議通過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