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 修正發布

  • 2019-04-17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連江縣地政局編制表經縣府於1月18日修正發布,自民國107年12月7日施行。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五條、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技佐、業務員。
 第九條、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編制表員額編制共10人,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地政局置局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0至11職等,縣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12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副局長1人,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科長2人,職務列薦任第8至9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科員3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技士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技佐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得列薦任第6職等(係由本職稱1人與業務員職稱1人,合併計給)。業務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