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環境資源局接獲民眾檢舉,指津沙靶場附近有人隨意棄置廢棄物等情形,經局長張壽華前往現勘,發現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並已造成環境髒亂、環境破壞與健康影響等危害。為維護本縣環境衛生,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予以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
環資局表示,隨著氣溫回升,近日接獲許多民眾反映,多處公共區域有垃圾棄置,或有不守法民眾將垃圾丟棄於特定地點,此類行為容易受犬貓撕扯而導致垃圾逸散、孳生病媒蚊外,更會造成環境髒亂,影響村容整潔。
環資局已架設監視設備,將依監視設備資料及配合不定期進行稽查,經查獲污染行為人即依法逕行告發處分,類案已有多人受處分,呼籲民眾切勿有僥倖心態,以免受罰。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及50條規定從嚴處分:
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梁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梁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津沙靶場遭棄置廢棄物 環資局查獲污染行為人,依法告發
- 2019-05-10

環資局接獲民眾檢舉,津沙靶場附近遭隨意棄置廢棄物,經局長張壽華前往現勘,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予以告發。(圖:連江縣環境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