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設置及評議處理辦法第一條及第四條經縣府於1月19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設置及評議處理辦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幼兒園幼兒權益,建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制度,特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五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四條、本府為處理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案件,應設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並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三、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代表。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五、家長會代表。
六、法律、教育、兒童福利、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
前項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行為遭解聘者,其缺額依前條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連江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設置及評議處理辦法第一條及第四條 修正發布
- 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