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經縣府於1月19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並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家長會代表。
八、勞工主管機關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行為遭解聘者,其缺額依前條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連江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修正發布
- 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