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 2019-08-23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該服務處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該服務處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與王君約定每月薪資120,000元,及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18,000元,惟甲公司僅以月薪120,000元,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經查核發現,王君不論加班時數多寡或未加班,甲公司每月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18,000元,遂依前揭函釋規定,核定甲公司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服務處呼籲,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