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有無銷售額,都須申報營業稅

  • 2020-11-05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或當期無銷售額,均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納、怠報金處罰。
 該服務處舉例說明,○○營業人未購買9-10月份統一發票,期間也無銷售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仍需在申報期限(11月1日至15日)內,採網路、媒體或人工填寫等方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服務處別提醒,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定期申報之義務,切勿因當期無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而未依限辦理申報,而遭受處罰。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電話(0836)25861轉103,馬祖服務處 黃小姐洽詢,該服務處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