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邇來有營業人因收銀人員操作收銀機不慎,發現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未留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發票,而害怕要繳交鉅額的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的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同法第24條規定,應收回開立錯誤的發票,並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則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註明作廢字樣),並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及重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若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營業人可以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更正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當期營業稅以正確銷售額申報,即可免負擔鉅額稅負。
該局指出,若營業人發生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的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即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或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後始申請更正,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
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 北區國稅局:稽徵機關報備,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
-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