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依據道路安全規則,凡影響人車出入口均不得停車;近日民眾在社群網站反映,馬港舊街郵局門口常被車輛停放,而且就像馬祖話形容說「停得正正的」,縫隙非常小,用郵軍民要先小心翼翼跨過那輛車的後保桿或引擎蓋才能入內;一些網友說,請直接向警方檢舉,違規事實就是「在顯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可以開單告發。
網友說,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有關「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規定,其中「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就是說並不是沒畫紅黃線就可以自由停車,若真是如此,恐怕許多住家或店家就無法出入了。
就整體來說,不能僅以個別認定應就相關設施或規定尚未有周全考量,應取重捨輕或以不妨礙人車通行為原則,人車就是指該停車處所在之住家或店家,是否有妨礙到該住店家之人車出入,有些警察並不知道此法條,可以提醒他們。法條全文:
第111條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112條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民眾反映 馬港舊街郵局門口常被車輛停放影響用郵軍民 網友:向警方檢舉,開單告發
- 2021-04-06

民眾社群網站反映,馬港舊街郵局門口常被車輛停放,用郵軍民要小心翼翼跨過那輛車後保桿或引擎蓋才能入內。(圖:南竿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