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漁船及遊艇進出港檢查流程差異和遊艇攬客及載客疑義詳如說明:
一、有關娛樂漁業漁船及遊艇進出港檢查流程差異,在於海巡機關安檢作業時間,目前娛樂漁業漁船及遊艇人員安檢流程係屬相同,惟差異在於本會另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4條業務委託事項,因此,作業時間長短便取決於船舶搭載人數之差異。
二、另有關遊艇攬客及載客疑義,如發現遊艇有明確違規行為及事證,可提供交通部航港局進一步查處。
▲船舶法第70條
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
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但非中華民國遊艇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公司,承租全長十八公尺以上非中華民國遊艇。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三、檢附行政規費繳納收據及外國政府出具之適航證明文件。
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其相關表格、程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
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程序及特許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船舶法第5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
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下列公司所有: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娛樂漁業漁船及遊艇進出港檢查流程差異 馬祖區漁會:宣導說明
-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