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本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沿近海漁船出海作業,除緊急避難或救難外,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以下簡稱海上接觸史):
(一)進入大陸地區或外國港口。
(二)與大陸地區船舶或外國籍船舶接駁人員、傳遞物品,或其他接觸。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疫情期間,漁船船長應於海上航行期間每日詢問船員健康狀況,如有COVID-19疑似症狀,應立即通報漁業通訊電臺或漁業監控中心,受理通報單位應作成通報紀錄表。
漁業監控中心應於漁船進港前六小時,將前項通報紀錄表併同漁船海上接觸史通報港口所在地衛生單位。
漁船進港時,無海上接觸史而船員有COVID-19疑似症狀者,評估及就醫流程;有海上接觸史者,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
四、有海上接觸史之漁船船長應依下列期限規定,主動通報漁業通訊電臺或漁業監控中心,受理通報單位應作成通報紀錄表。
(一)第二點第一款情形:於離開大陸地區或外國港口前通報。
(二)第二點第二款情形:於進入我國漁港六小時前通報。
前項漁船進港應依漁業監控中心指示停泊指定港口。
出海之漁船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有海上接觸史者,依前項規定指示該漁船停泊指定港口。
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漁港內查獲漁船有海上接觸史者,漁船應依漁港管理機關指示,停泊指定碼頭區域。
漁船涉及走私、非法入境之行為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疫情期間 近海漁船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上) /馬祖區漁會
- 202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