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台通報

  • 2007-10-01
 壹、國軍網際網路使用規定:
「國軍人員禁止利用網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發表不當言論」。
一、依憲法第138條及國防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國軍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及貫徹軍隊國家化立場。
二、各單位應確遵國防部93年1月20日令頒「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4013項-「嚴禁利用網路、科技犯罪」,並落實對所屬宣導,以端正人員法紀觀念。
三、為避免本軍人員因言論不當有損軍譽,各單位應加強宣導禁止利用網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發表不當言論,以維國軍整體形象。
四、依「國軍資訊作業安全管理獎勵及懲處標準表」,在網路散播或公開違反善良風俗之暴力、色情、猥褻、詐欺及詆毀個人或單位名譽等相關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不當之違反內部管理或軍紀要求的資訊,當事人記申誡二次,累犯記過乙次。所屬人員累犯,未盡督導者,主官(管)申誡乙次。
五、若散播或公開資料涉及密級以上等級,則依「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處標準表」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予以懲處。
 貳、機車騎乘安全規定:
一、速限律定:
正常天候行駛速率以時速三十公里為限,如遇霧季時行駛速限為十五公里以下並開啟大燈行駛(另濃霧能見度十公尺以內者,禁止騎乘機車)。
二、考量防區道路狀況,軍用及民用機車嚴禁雙載。
三、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騎乘機車(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懲處)。
四、騎乘機車應配戴全罩式安全帽,嚴禁以軍用鋼盔替代。
五、執行公務一律派用公務車輛,軍用機車出勤應隨身攜帶駕照、行車執照及派車單;騎乘奉核可之民用型機車應隨身攜帶機車行駛執照、通行證及民用機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