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台通報

  • 2007-12-31
 壹、全體國軍官兵嚴禁逾假、逃亡:
 一、依「陸海空軍刑法」-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復依「兵役法」規定,服刑完畢後,須將未服完之兵役補服完畢。弟兄們應自我警惕,不要心存僥倖、貪圖一時享樂而觸犯法律,屆時兵就當不完了。
 二、逾假、逃亡,是最可恥的行為。不僅自身要接受禁閉(悔過)處分、扣除返台省親假,全連於當週星期日須召開軍紀檢討會,連長、副連長、輔導長、排長及班長將因「領導無方」受到處分。若個人遭「移法偵辦」,除留下汙點紀錄、復補役期耗費時光外,家人亦將承受恥辱。
 三、若於返台休假期間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按時收假,應立即向單位主官報告,並完成續假程序。
 貳、落實行車安全,強化防衛駕駛:
 鑑於近期本軍肇生多起車禍傷損案件,司令部特重申重要命令,要求各單位應於休假前全面召集所有官、士、兵完成行車安全教育。針對強化行車安全精進作法,司令部後勤處亦研提以下措施:
 一、重視勤前教育,落實車輛檢查:
各單位應將勤前教育當成靶場安全規定下達一樣重要,並避免駕駛疲勞駕車,以降低車禍肇生機率。嚴格督導技工及駕駛逐項執行車輛勤前檢查,尤以安全系統為重點;凡經檢查發現有影響行車安全顧慮之車輛嚴禁派遣。
 二、強化宣教內容,有效深化教育:
各單位除將國防部規定教育重點及部頒規定納入宣教內容外,應充分運用行車安全之危安因素資料,納入補充教材,並將近期車禍肇事案例及車禍防範教材納入,充實宣教內容。
 三、加強車長責任,嚴管駕駛考核:
要求車長於車輛行駛中,協助駕駛掌握行車及道路狀況,若有危安因素,應立即要求駕駛停車,俟危安因素排除後,始可繼續執勤,並協助駕駛處理交通及突發狀況。
 四、加強幹部管理,強化法紀觀念:
各單位須加強查察營區內幹部所駕駛之民車狀況,予以列管,休假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另大門衛兵須嚴加查察,嚴禁有超載情事發生。
 五、綿密家屬連繫,嚴禁酒後駕車:
 各單位休假前,以營級或獨立連主官親自實施離營教育,同時善用休假互助編組成員,及結合家屬連繫工作,加強宣導國軍官兵凡酒後駕(騎)車,悉依「國軍飲酒駕車肇事處分規定」辦理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