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台通報

  • 2008-01-21
 壹、97年度國軍官兵春節期間休假規定:
 一、春節島休實休4日(2月6日至2月9日),另2月10日(農曆正月初四)適逢星期日,共計施休5日(2月6日至2月10日);返台休假人員返防後不得補2月6日至10日之島休假。
 二、休假方式:
 (一)在島休假:
 1、凡眷住地非馬祖籍官士兵以點休方式施休5日,時間為每日08:00至當日20:00時前收假。
 2、凡眷住地馬祖籍官士兵連續施休5日,期間可外宿,時間自2月5日18:00時起至10日20:00時止,惟不得併返台假連休。
 3、在馬島休除軍官可著便服,餘士官、兵一律著季節服裝。
 (二)返台假:
 高勤官及處組長及群、營正副主官依防區97年休(請)假實施計畫規定月休8日;餘官、士、兵依防區年度休(請)假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各單位休假官兵離營前完成休假互助編組,由留值主官實施離營宣教後始可休假,並將離營宣教內容登載於當日部隊工作日誌備查。
 (四)島休及返台休假請單位完成預排表報部核備,並按表實施。
 貳、97年度馬防部年度休假修訂:
 一、志願役士、官、兵年度內之返台假以當年度休畢為原則,未休畢者,於次年度開始二個月內補休一次(最多12天、處組長8天);若未能於補休時限內實施補休完畢者,個人需逐級呈報防衛部高勤官批示,明確律定補休完畢時間,另請單位檢討肇生原因提報(需檢附積假原因報告書及單位主官核定等相關依據);凡未呈核者不得逐年累計。
 二、南、北竿及莒光地區官兵:志願役全年休八次返台假(每季一次船一次機),團體機位補助搭機來回四次,另四次搭輪船來回(軍租民輪為主,臺馬輪為輔)另外為提升軍租民輪之搭載率需配合軍租民輪之船期施休;義務役全年休四次省親假,團體機位補助搭機來回兩次(一次留至畸零假使用),另兩次搭軍租民輪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