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結婚!結婚!/阮琦雅

  • 2016-09-19
 在馬祖沒機會參加婚禮,回到臺灣剛好教會有場訂婚典禮,於是就在兒子前往典禮後不久,我後腳也跟著去了。兒子去訂婚禮獻詩,我則是去獻上內心的祝福,並復習婚姻的道理。
 於新人交換信物、詩班獻詩後,接著是傳道講神對婚姻的吩咐。就婚姻的烈焰,從人的角度看婚姻的溫度計,溫度由親熱到不冷不熱又歷練水深火熱,一個基督徒如何靠神建立幸福婚姻?就是不逾越神對婚姻的規範。家中要有神的愛,是講愛勝過講理的地方。在神規範中的愛情,是不容小狐狸入侵的,鐵達尼號中的戀情,世人或許看是真愛、是美;然而,它是踰越神給婚姻的界限的。
 隔天,獨自在房間再次聽幾年前電臺「心靈遊牧民族」節目所製作「小人物悲喜」採訪我和先生(weixin.tjc1.com/Au-dio/CatalogOfYMMZ/3第265集)談倆人從認識、結婚、到生子的生活。邊聽邊回憶,真的很多婚姻的課題都是靠主走過,甜蜜加分。婚後的謀合,考慮生兒育女的事,還有懷孕生產所面對的擔憂,與克服中神的幫助。隨然走過許多人看是困難或不能的事,但是神陪伴我們,讓我們平安度過。映對前一日訂婚禮上聽的道理,更是瞭然在心。
 就在陷入婚姻甜蜜的回憶中時,電話響了,我無奈的接起電話回到現實。這麼巧,電話那頭問我的也是婚姻問題,不一樣的是探討同性戀與其婚姻。會題到這問題,是因為老師參加「性平研習」時,想瞭解主講教授對學生以不認同同性戀角度作報告的態度,教授的答覆是:「這學生有嚴重的恐同。」當提問的老師進一步表答「學生反對同性戀的想法也應該受尊重」時,教授的反應是:「不尊重同性戀者人權的人,就不配得他人尊重。」
 這討論,讓我從不同點來思考這溝通問題。
 第一、如果這位教授是「同性戀者」,恐怕就不適合回覆這老師問題。就如法官可避開在法庭上審判自己的父母。因為當人處在某種感情束縛時,斷事上必面對「公正」的困難。
 第二、人權是法律付與,但法律不得違反人倫天理。例如,人有行走自由,但是一個人一腳騰空要跳下懸崖尋短時,另一人上前阻止他。那麼,阻止他的那個人,是不尊重那要自殺者的「人權」?試問有多少父母能面對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者?設想父母可以作主的情況下,他們會主動為他們兒女找同性者結婚嗎?
 第三、昔日斯巴達對人,採擇「優」制度,但是今日在台灣學校卻編制「資源班」。既然我們在沒能拒絕神賜智慧的差異,順服的照人的需要給與不同幫助;為何卻在神設立婚姻制度,異性結合的定律中插手?難道主張進化論取代創造論的達爾文,他死前的痛悔,世人當做是蠢事?今日人貪圖多產,將基因改造,反帶來的人禍,不就是因為人違背神創造中「各從其類」的定律?又複製人的事上,為何在人有能力情形下,不能合法?因人無法造出從神而來的靈命。
 婚姻!婚姻!婚姻!三思!三思!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