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發布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
活動連lash;可辦法,大陸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科技研究的總停
留期限,修正為六年,而大陸經貿專業人士將可獲一年
至三年逐次加簽旅行證或多次旅行證。
內政部長張博雅日前在記者會上表示,內政部發布修
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連lash;可辦法,是為
了配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的結論,提升傳統產業競
爭力,積極延攬大陸科技人才,以充實產業的研究發展
,並審慎評估與配合建立安全管理機制。
根據這項連lash;可辦法,大陸經貿專業人士共分甲、乙、
丙、丁、戊、己六類,其中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或
丙類、丁類,或大陸科技人士,從事產業科技活動,而
申請來台者,將縮短其申請手續,從現行的「預定來台
之日二個月前」,縮短為得於預定來台之日十個工作天
前提出申請,若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台之日五個
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為便利大陸經貿及科技專業人士來台,這項連lash;可辦法
的修正增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境管局可以把旅
行證正本交由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申請人不須再赴香
港領取正本。
此外大陸科技人
大陸專業人士來台放寬限制(兩岸天地)
- 20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