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
定居連lash;可辦法」第九條修正案,放寬港澳居民申請臨時
入境停留十四天 ( 即落地簽證 ) 的對象,未來在香港
、澳門出生的港澳居民,第一次來台灣旅遊就可以辦理
落地簽證,這項法定自十二日開始實施。
此外,以往港澳居民申請落地簽證辦理通關查驗時,
需持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以及護照有效期間必須達六
個月以上。對此,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說,這項規定也
將予以簡化,今後都以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的香港或澳
門護照,以及訂妥機船位的回程或離境機船票辦理,申
請表格也免貼照片。
入出境管理局表示,這些措施主要是為落實政府港澳
政策並吸引更多的港澳居民及其眷屬來台旅遊。以往港
澳居民必須要曾經來過台灣才能辦理落地簽,現在則增
列在港、澳出生的居民也可申請十四天的臨時入境停留
。(中央社)
港澳出生居民即日起初次來台即可辦落地簽(兩岸天地)
- 200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