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正著手翻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對於目前台灣人民前往大陸必須申請
一事,陸委會考慮改為查驗制;此外,未來大陸地區人
民在台灣涉及刑案判刑後,在靖廬的收容時間,可以抵
減刑期。
陸委會今年工作重點為兩岸條例的修訂,陸委會副主
任委員劉德勳針對修法的架構提出部分說明。劉德勳說
,根據大陸方面的統計,去年(二00一年),台灣地
區人民計有超過三百萬人次前往大陸地區,如果這個數
據無誤,代表去年全台灣有超過三百萬人次違反兩岸條
例第九條,因為根據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到大陸地區,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連lash;可。
有感於法律遭到踐踏,陸委會因此計畫將現行的「申
請制」改為「查驗制」,也就是說,台灣民眾未來前往
大陸地區,只要比照前往其他國家的規定,回台後出示
護照給境管人員檢查即可,不需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
此外,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事項,現行法律規定,
大陸人民若涉及刑案,判刑後留置靖廬的時間不能計入
刑期。對此,陸委會認為應該修正為可以抵免刑期。
(中央社)
陸委會:台灣人民到大陸將由申請改為查驗制(兩岸天地
- 200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