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宣導--行駛道路絕不「飆車」

  • 2005-11-02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交通局
 新處罰條例修定第4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飆車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