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宣導 開車請繫安全帶騎機車請戴安全帽

  • 2005-11-03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交通局
 安全帶
 新處罰條例的安全帶條款規定,第31條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繫安全帶應注意下列事項:
 安全帶係指符合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安全帶。
 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帶扣確實緊扣,安全帶不可不自然扭曲或反轉,鬆緊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座椅之孩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所教導之方法正確繫妥安全帶。
 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確保安全帶之運作正常。
 安全帽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專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扣緊後,帽帶與下巴之間隙約一指幅,不得妨礙視線。
 安全帽的重要性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根據醫學統計,騎乘機車發生車禍者,每十人即有九人因未戴安全帽腦部重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