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地檢署94年三合一選舉法律專欄

  • 2005-11-18
◆ 鄉親關心◆地檢署貼心◆為了您的權利,務必詳閱
 一、鄉親問:我原是馬祖人,雖長期住在臺灣,但關心故鄉,常閱讀馬祖日報,對於某候選人之政見相當認同,為支持該候選人打算返鄉投票,因看馬祖日報,知悉地檢署正全力查察幽靈人口,我擔心自己屬幽靈人口,而被地檢署查辦,請問我是否為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所謂幽靈人口(虛報遷徙人口)指有遷入戶籍,並無居住之事實而無正當理由,且於投票日有投票行為者。關於本問題應先釐清該鄉親之戶籍有無遷徙,如該鄉親戶籍一直是在馬祖地區,並無遷徙戶籍之行為,則不是幽靈人口,可安心返鄉投票。反之,若該鄉親最近幾年有遷徙戶籍,且事實上並未居住在馬祖地區,又無就學、就業、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則屬幽靈人口,不要投票,以免觸法。
 二、鄉親問:幽靈人口之定義為何?其子戶籍設在北竿鄉已十餘年,在臺工作,認識臺灣女子。於今年五月間結婚,媳婦婚前即在臺工作,婚後仍在臺工作,但依馬祖地區習俗,媳婦結婚後於五月間,將戶籍遷入北竿鄉與兒子同一戶籍,兒子與媳婦如於今年12月3日回馬祖家鄉投票是否屬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一)幽靈人口之定義如下:
 1、有遷入戶籍並無居住之事實,而無正當理由此所謂之正當理由指遷入後,所發生之事由。即遷入後因就學、就業、就醫、家庭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未居住在戶籍地而言。若已因就學、就業、就醫或家庭因素遷出臺灣,再遷入者,即屬無正當理由。且幽靈人口不限於臺灣遷入連江縣內,即不同選區如縣議員,由北竿鄉遷入南竿鄉;東引鄉遷入莒光鄉,如符上述要件仍屬幽靈人口。
 2、於投票日投票 如未於投票日投票,則不構成妨害投票罪。
 3、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所謂使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指「投票數」(得票率、投票率)發生不正確,即足當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至於候選人是否當選則非所問。
 (二)鄉親兒子已在北竿鄉設籍十餘年,並無遷戶籍行為,與幽靈人口須有遷徒之要件不符,雖未居住在北竿鄉,並非幽靈人口,可返鄉投票。
 (三)鄉親媳婦結婚後依馬祖地區習俗將戶籍遷入夫家,但因無居住之事實,仍是幽靈人口,勿前往投票,如前往投票,仍觸犯妨害投票罪。
 三、鄉親問:最近一年往返臺灣馬祖6次,是否為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是否為幽靈人口,以有無居住事實為主要依據,縱使最近一年往返臺灣馬祖6次以上,如無居住事實,仍屬幽靈人口。且幽靈人口,是以選舉區為標準,並非自臺灣遷入馬祖地區者為限。如遷戶籍至北竿鄉,實際上居住在南竿鄉,即使最近一年往返北竿鄉十餘次,如無居住在北竿鄉之事實,仍屬幽靈人口。
 四、鄉親問:我是90年12月1日上屆縣長及立法委員選舉之前遷入馬祖地區設籍,是否屬幽靈人口?
 地檢署答:90年12月1日第3屆連江縣長暨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及91年1月23日第三屆縣議員暨第七屆鄉長選舉時,馬祖地區之鄉親因有部分是幽靈人口,經本署檢察官以觸犯刑法第146條之妨害投票罪將502人提起公訴(聲請簡易處刑,通稱502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329人。另有152人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通稱152 案件)期間一年。若鄉親是無罪確定者之一,自不是幽靈人口,若是有罪確定或是緩起訴之人,則是幽靈人口。若鄉親既不是502案件之一,也不是152案件者,是否屬幽靈人口,仍須依有無居住事實來認定,並非已設籍三年多,就不是幽靈人口。
 五、鄉親問:人民有遷徙自由,為憲法所保障,為何地檢署檢察官要查辦幽靈人口,是否違反憲法規定?
 地檢署答:人民有遷徒之自由固為憲法第10條所保障,但並無為虛偽戶籍登記之自由與權利,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係以虛偽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自屬刑法第146條所定以非法妨害投票罪之範疇,與憲法所保障之遷徒自由無關。
 六、鄉親問:臺灣本島很少查辦幽靈人口,為何地檢署檢察官針對馬祖地區查辦,是將馬祖地區鄉親視為二等國民?
 地檢署答:臺灣本島各地檢署也有查辦幽靈人口,只是新聞媒體鮮少報導。至於馬祖地區因人口較少,幽靈人口可以左右選舉結果,顯而易見,違反選舉之公平。且馬祖地區幽靈人口特別嚴重,四年前之選舉已有502案件及152案件,最近一年變本加厲,新遷入有投票權人口已逾2000人,且絕大多數會投票,以投票率75%計算,占全部有投票人口8200餘人之比率約為30%,而最近一年新遷入人口,經初步查證其中約1300人屬幽靈人口。換言之,如不嚴厲查辦幽靈人口,將由少數之幽靈人口決定這次選舉縣長、縣議員及鄉長之結果,嚴重悖離選舉之公平、正義,地檢署有鑑於此,決定施鐵腕,採霹靂手段,嚴厲查辦,是為選舉之公平、正義,且對鄉親有利,並非將馬祖鄉親視為二等國民。
 七、鄉親問:選舉委員會既然發投票通知單給鄉親,為何地檢署仍要查辦幽靈人口,二者都是政府機關,豈不互相予盾?如地檢署認為是幽靈人口,即通知選舉委員會不發投票通知單,豈不省事,又可免鄉親觸法?
 地檢署答:選舉委員會發投票通知單只是依形式上審查(有無住滿四個月、有無褫奪公權),如符合條件即發投票通知單,屬行政事項。至於符合有投票權條件之鄉親,是否為幽靈人口而犯妨害投票罪,屬司法事項,為地檢署職權,且是否犯罪尚須經一段時間調查,再依證據認定之。因選舉委員會與地檢署,一屬行政機關,一屬司法機關,二者性質不同,各有職掌,地檢署不會逾權通知選舉委員會不發投票通知單。地檢署為避免鄉親觸法,對於「有可能」是幽靈人口而觸犯妨害投票罪之鄉親,以舉辦「說明會」之方式,在莒光鄉、北竿鄉、南竿鄉及桃園縣八德市,各辦理「說明會」詳細說明,目的就是避免鄉親觸法。
 八、鄉親問:連江監所房舍有限,可收容之人犯有限,地檢署那有可能查辦很多人?
 地檢署答:連江監所房舍固屬有限,可收容之受刑人約五十餘人。但地檢署有決心嚴厲查辦幽靈人口,目前初步認定「有可能」屬幽靈人口者約有1300人,先以「說明會」方式,勸導勿前往投票,以免鄉親觸法,不會以監所之容量考慮起訴人數,況且縱使起訴判刑者眾,連江監所容納不了,仍可移監至臺灣監所執行。
 九、鄉親問:幽靈人口有投票才有犯罪,檢察官在未投票前,即鄉親未犯罪前,限制鄉親之住居,是否合法?
 地檢署答: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為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所明定。換言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可偵查,並不以確定有人犯罪時,才開始進行偵查。且檢察官依據臺馬輪、立榮航空公司提供之旅客艙單、警察所查訪記錄及戶政事務所提供一戶內有多人設籍之客觀事實,懷疑為幽靈人口,開始偵查,而對於有「犯罪嫌疑」之人為限制住居之處分,自屬合法,受限制住居之鄉親如有不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17條規定,自檢察官處分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限制住居之處分。況檢察官僅對於情節重大者為限制住居,也是為了迅速偵查終結案件,對鄉親仍屬有利。
 十、鄉親問:此次查察幽靈人口,地檢署有無決心,是否又是雷聲大雨點小?
 地檢署答:地檢署查察幽靈人口絕對有決心,鄉親不用懷疑,且從本署在馬祖日報上廣為宣導、設置檢舉專線電話(電話:25588,上午9時至晚上22時)、開闢專欄、檢察官親自拜訪地方士紳、舉辦座談會與鄉親面對面溝通,且為了避免鄉親觸法再舉辦「說明會」及其他所採相關霹靂手段、鐵腕措施以觀,地檢署絕對有嚴辦之決心,鄉親應該相信,不要投票致觸法,以免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