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上人民遷徙與參政權自由之真意/福建省金門地方法

  • 2002-01-12

曾好鑫居住於桃園縣八德市,為了支持郝享尚競選金
門縣長,於選舉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移到金門縣
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並於投票日前往投票,過沒多
久,卻接到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

曾好鑫:「憲法第十條不是規定人民有遷徙的自由嗎
?」檢察官:「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是
指實際上真的遷居到戶籍地,而不是虛偽遷移戶籍到甲
地,實際上卻仍居住在乙地,這樣不但不受憲法保障,
還違反了戶籍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會被處罰的。也就
是說,憲法第十條固然規定人民有遷徙之自由,但並不
保障人民『虛偽遷移戶籍』之自由。」

曾好鑫:「可是選罷法規定戶籍要滿四個月以上,才
能在當地享有投票權,假如我不遷移戶籍,我就沒辦法
去支持郝享尚競選金門縣長了,那這樣不是剝奪我參政
權之自由嗎?」

檢察官:「憲法所保障的各種自由權利,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之必要,是可以依法律加以限制的,這是世界各國
憲法一致的規定,不是只有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才有這
種限制的規定。假如人民虛偽遷移戶籍,實際上卻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