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第二七八九次會議
決議准予備查之「推動『國民旅遊卡』措施」具體措施
分工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之發卡作業,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簽約機關:以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
、院、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代表簽約。但有
獨立預算及會計單位之機關(構),得報經主管機關同
意,自行選定發卡銀行與其簽約。
(二)發卡銀行之選擇:由簽約機關就觀光局採招標
方式,評選符合條件,經與之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取得
對全體國民發行「國民旅遊卡」之發卡銀行,擇一作為
該機關之發卡銀行,並與之簽訂發卡契約。
(三)簽約期限及優惠約定:各公務機關與發卡銀行
簽訂契約之期間自訂約生效日起二年。各簽約機關並得
自行與發卡銀行簽訂額外優惠或服務之附約。
(四)申請及發卡:簽約機關選定發卡銀行簽約後,
由發卡銀行至簽約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向公務人員說明該
發卡銀行信用卡之各項優惠及權利義務,並進行信用卡
相關權利義務宣導與問題說明及辦理公務人員「國民旅
遊卡」集體申請作業,並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前完
國民旅遊卡相關作業規定公布(政府與民眾)
- 200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