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鄉親關心公共事務: 1.本處已於3月6日委託當地協力人員至現場誘捕,如經捕獲並公告無人認領,後續將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相關規定移除並交付收容。 2.另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主之寵物(指犬、貓等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出入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有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可處3000元至1萬5千元罰 。 3.為利相關案件後續舉證及裁處,惠請協助提供資料: (1)發現時間(如:O月O日O時O分發現) (2)發現地點(地址或地標) (3)事情經過(例如:有犬隻未繫繩跑到路上) (4)動物狀況(例如:犬隻有項圈,活動力正常) (5)(如有)行為人住所地址、車牌、電話、姓名、照片、影音等相關資訊 檢舉電話:0836-26078分機128 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敬啟
產業發展處 發表於 2026-03-06 14:58
感謝鄉親關心公共事務:
1.本處已於3月6日委託當地協力人員至現場誘捕,如經捕獲並公告無人認領,後續將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相關規定移除並交付收容。
2.另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主之寵物(指犬、貓等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出入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有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者可處3000元至1萬5千元罰 。
3.為利相關案件後續舉證及裁處,惠請協助提供資料:
(1)發現時間(如:O月O日O時O分發現)
(2)發現地點(地址或地標)
(3)事情經過(例如:有犬隻未繫繩跑到路上)
(4)動物狀況(例如:犬隻有項圈,活動力正常)
(5)(如有)行為人住所地址、車牌、電話、姓名、照片、影音等相關資訊
檢舉電話:0836-26078分機128
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