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人事處乃至整個縣府
能否將約用人員的加班補休期限做個延長
(延長之辦法可參照勞基法,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無得再行遞延。)
而非於當年度年底失效
若非得要於當年度年底失效
卻也無經費來給付加班費
那這些加班時數等於志工時數嗎?
否則因業務關係無法休假又因財政困難無法給付加班費,可以依法延長時數不是一個平衡的好方法嗎?
不研議看看嗎?
幕僚單位能發揮協助員工的精神嗎?
補充:依法規定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理?如果勞工未能或未能全部補休完畢,雇主仍應依原加班時數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
重點整理:在休不完加班補休又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之下,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保障呢?
希望不是得到官腔的回答
謝謝
民政社會處 發表於 2025-11-30 16:53
親愛的網友,您好:
針對您關心勞動權益所提出的問題,本府說明如下:
ㄧ、誠如網友所述,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2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加班補休期限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惟補休最終期限應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如曆年制補休期限末日為12月31日,學年制則為7月31日),上開規定是勞基法的強制性規範,沒有例外。
二、另有關若補休期限屆滿未休完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若遇到雇主未依上述規定給付加班費等情形,使您勞動權益受損,可向本府民政社會處申訴或諮詢,本府定竭力為您服務。
聯絡電話:0836-22381(民政社會處 勞動行政科)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關心您